观因缘品 · 条件不是自性生产者
返回品目 ↑果与因、缘、缘的集合及所谓生产作用。
果从条件自身、条件集合或独立生产力中预先实有。
逐一条件与其集合中都找不到已经成立的果;若果已自性有便无需生。
自性果若由缘真实产出,应在缘或生产关系中可究竟定位。
果若先有则再生无义;若全无关系,任何缘都可生任何果。
不破名言中条件聚合令相应结果发生。
以《中论》品次作为论证地图,每一组都固定拆成所诤事、所破、理由、周遍、不欲后果和结论边界。以下是教学性论证提要,不冒充龙树颂文或任何译本的逐字引文。
果与因、缘、缘的集合及所谓生产作用。
果从条件自身、条件集合或独立生产力中预先实有。
逐一条件与其集合中都找不到已经成立的果;若果已自性有便无需生。
自性果若由缘真实产出,应在缘或生产关系中可究竟定位。
果若先有则再生无义;若全无关系,任何缘都可生任何果。
不破名言中条件聚合令相应结果发生。
已去、未去、正去与行走者。
离开行者、道路与分位而自性成立的‘去’。
已去不再去,未去尚未去;正去若另有去,将发生两重行动。
自性行动必须在三时之一独立成立。
同一行者需有两个去,或行动完全无处安立。
不否定世俗中人从一处走向另一处。
眼等六根、所缘与见闻觉知。
先于见而自立的见者,或能看见自己的实体见。
离所见无从建立见,离见也不能把某物定为见者。
能见若自性成立,应不待所见与见的活动。
见若见自己将有作用重叠;若完全不见,则也不能见他。
不否定有效的视觉、听觉和认识活动。
色受想行识及其安立基础。
离因与部分自性成立的蕴,或把蕴当最终实体。
色等依因、缘、部分和特征安立;离这些条件没有可指认的蕴。
自性蕴应不待因与组成而成立。
若离因有色,色应无因常有;若与因绝对同一,因果失去差别。
五蕴仍可作为身心经验与人我安立处。
地水火风空识等界,重点检验空间与其特征。
在特征之前独存的实体界,或离所依的特征。
没有特征无法识别实体,没有实体也无处建立特征。
若二者自性成立,应可各自不待对方。
实体成为不可识别的无特征物,特征成为无所依的悬空性质。
不妨碍名言分类六界及其功能。
贪欲等烦恼与被称为染者的人。
在关系之前已经成立的染法或染者。
若染者先有而无染,何以称染者;若染先有而无所依,染也无法成立。
关系项若自性成立,应在关系发生前已经各自完成。
染者可在无染时恒为染者,或烦恼无须任何相续即可存在。
不否认烦恼生起及修道中需要对治。
有为法的生、住、灭三相。
作为自性实体的三个相,能标记其他法也标记自身。
若三相也是有为,需另有三相标记而无穷;若非有为,便不能作有为相。
真实标记者必须自身已成立且不依被标记法。
引出无穷复验,或三相失去作为有为特征的资格。
保留事物在名言中出生、持续和消失的过程。
行动、行动者与被作对象。
不依行动而自性成立的作者,或不依作者的实体行动。
作者因作而得名,作也依作者与条件;已定作者再作会重复,未定作者无从作。
自性作者应无需行动即可成立为作者。
不做事者也恒为作者,或一个行动需要多个作者身份。
不取消世俗责任、意图和行为后果。
被设想在见闻等经验之前的常住我。
先于身心功能、自证其有的本住主体。
若离一切经验仍有主体,无法说明如何识别;主体又只能依经验被安立。
自性先住者应不依任何身心征相而可成立。
成为完全不可知却被断言存在的实体。
不否定名言中的生命相续与经验者。
火、燃料及能烧所烧关系。
火与薪自性同一、相异、相属或互相容纳。
同一则作者与对象混合,相异则火可离薪独存;其他关系也预设二者先成。
自性关系应在一异等候选中可定位。
一物烧自身,或火与燃料全无关系仍能燃烧。
不否定依燃料、氧气等条件发生燃烧。
生死相续的最初、现在与最后。
可独立定位的轮回第一起点与自性先后。
若生前先有老死或老死前先有生皆不合理;相待阶段无独立第一项。
自性时间次第应有不依他项的绝对开端。
先有无生者的死亡,或第一生完全无因。
不否定各段生命与十二缘起的世俗次序。
苦以及受苦相续。
苦由自、他、共或无因以自性方式制造。
自作导致作者受者同一且已成再作;他作导致无关者也可施苦,其余兼具前过。
自性生产若成立不出四生。
苦可无条件出现,或某相续的苦由完全无关者承担。
不淡化真实痛苦及其可被因缘缓解。
一切有为行及其虚妄显现。
有为法具有不依条件的固定本质,或空性本身成为实体。
因缘所造必变化,显现方式与成立方式不一致。
自性法不应被条件塑造,也不应败坏。
若自性固定,修治与转变皆不可能。
虚妄、如幻仍可起作用,不是断灭。
见、可见与见者,及一般相合关系。
两个自性独立项在保持绝对分离时真实结合。
若各自已独立完成,结合不能改变什么;若未完成,也无两项可合。
自性相合需要相合项先于关系各自成立。
无关项也可相合,或相合需要第三相合而无穷。
不否定身体接触、概念关联等名言关系。
自性、他性、有与无。
由因缘生起的自性,或事物从固有存在转成固有不存在。
自性按定义不待他;若由缘造便与定义相违。
凡依缘者皆可变,不能是不变自性。
自性若真实则永不改变,世间生灭与修道皆失效。
不以破自性否定名言有无判断。
束缚、解脱与流转的补特伽罗。
自性被缚、自性未缚或固定主体从轮回移往涅槃。
已被缚者无需再缚,未被缚者不能称被缚;缚与人相待安立。
自性状态应不因修道条件而改变。
若缚是本性则永不能解脱;若本来绝无缚则无须修道。
不否定烦恼束缚与可修成的解脱。
行为、业力、作者与成熟果。
常住业实体或不变作者跨时保存业果。
前后相续依因果而接续,不必绝对同一;固定实体反而不能发生成熟变化。
果的成熟要求条件变化,与不变自性相违。
常住业永不转果,或作者改变即由全然他人受报。
以相续安立责任,不落无因无果。
我、我所、五蕴与诸法。
常一自在我及诸法从自身方面成立。
我依蕴安立,蕴复依因缘与部分;逐层寻找皆无独立核心。
自性我法应不待安立处与关系。
若我独立便不受身心变化,业果也无法与它关联。
保留人法名言及慈悲、修道主体。
过去、现在、未来与其中发生的法。
三个时间自性独立而后彼此排列。
现在依过去未来得名;若彼此全离,便不能建立相对时位。
相待概念若自性有,应无需所待项。
没有过去未来也能有现在,或三时并存而失去先后。
不否定钟表、记忆、计划和因果时序。
因、缘的聚合与结果。
果已在因缘聚合中自性存在,或完全不在却由无关聚合产生。
若果在聚合中已有则无需再生;若全然没有关联,聚合不能决定特定果。
自性因果必须以已有或绝无关系之一成立。
生产变成重复显现,或任何组合能生任何果。
保留依特定条件形成特定结果。
事物的形成、坏灭及二者关系。
成坏自性同时、绝对异时或各自独立。
若同时,方生即灭;若完全分离,坏与所坏无关。
真实成坏关系须说明二者如何关联而不矛盾。
事物永远不能暂住,或坏灭发生在全无对象之处。
不否定有为法的生住异灭。
如来与色受想行识。
如来与蕴自性同一、相异、具有蕴、在蕴中或蕴在如来中。
五种关系皆不能建立独立如来实体。
若如来自性有,应可在其与蕴的关系中找到。
同一则蕴灭如来绝灭,相异则可离任何身心而指认。
不否定佛陀名言存在、觉悟与教法事业。
净、不净、常、无常等颠倒与烦恼。
颠倒心、被颠倒对象及烦恼各自自性成立。
没有被增益的所缘便无颠倒,所缘的染净又依观察和条件。
颠倒若自性有,不应能由正见对治。
烦恼永远无法断,或无对象也可恒常生起。
不否定错误认识及其造成的痛苦。
苦集灭道、修道与果。
认为空性令四谛全无,或四谛必须自性有才有效。
若诸法自性固定,苦不能灭、道不能改变相续;缘起无性才容许修治。
修道功能必以可改变为条件,而可改变与固定自性相违。
实有论反而使凡夫永为凡夫、佛亦无需修成。
空性不是否定四谛,而是其可运作的条件。
涅槃及有、无、亦有亦无、非有非无四边。
作为自性实体或纯粹虚无的涅槃。
若涅槃是实有有为应有生灭;若只是无,也依被否定的有而立。
自性涅槃若可说,应落四边之一。
涅槃成为另一有为物,或等同完全断灭。
不否定烦恼寂灭与解脱果。
无明至老死的十二支与逆次还灭。
常住主体在十二支间迁移,或每支独立自生。
各支以前支及众缘为条件,既非绝对同一也非全异。
缘起支若自性固定,既不能由前支生,也不能由道断。
无明不可灭、老死无因,或同一个我毫无改变地轮回。
保留十二缘起作为流转与还灭的教学结构。
关于过去未来、世界边际与死后自我的各种见。
以自性有无、一异、常断回答不可成立的本体问题。
人、蕴与时间皆依缘安立,预设固定主体后提出的四边问题失去基础。
若问题的主项自性不成,围绕它建立的绝对边见也不成立。
陷入常断等无穷争论,却不能导向苦灭。
不是拒绝一切哲学提问,而是揭示错误预设。
确认本品主要检查的关系与自性预设。
核对具体偈颂、译本、注疏与论敌,不把页面文字加引号当原文。
比较同一正理在《中论》《显句论》《入中论》中的任务是否相同。
若不能保留名言因果,说明所破或结论已经越界。